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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地震孤儿”今起可登记
  本报讯 “如果市民要领养地震灾区的孤儿,即日起,可以先到我省当地的民政部门登记,表达收养的具体意愿。”昨日,省民政厅举行通报会,就市民和一些单位普遍关心的收养地震灾区孤儿的问题,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做出了上述表示。

  汶川地震使很多儿童失去家庭,无数热心市民为他们今后的生活忧虑和牵挂,在踊跃捐赠的同时,许多组织和个人向省民政部门表示,要求收养灾区的孤儿。昨日,省民政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刘广忠说,目前,灾区各项抢险救灾工作仍在紧张进行,对于在地震中失去父母的孤儿、暂时查找不到父母的儿童,也已由当地政府予以妥善照顾和安置,正在尽一切可能查找孩子们的父母和亲人。

  此前,国家民政部表示,全力支持受灾省市民政部门妥善照顾好孤儿的生活,确保他们在震后能够尽快恢复身心健康,并及时向社会通报儿童的安置和生活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对是否是孤儿,是否符合被收养的条件,需要先甄别身份,这要有一个过程。

  刘广忠说,根据办理收养登记属地管理的原则,办理收养登记应在孤儿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从媒体公布的情况来看,灾区的许多民政部门本身房屋倒塌,人员伤亡也很严重,短时间内还不具备办理孤儿收养的条件。

  他表示,在灾区的生产和生活秩序逐步恢复正常后,地震灾区孤儿的收养工作将依法有序开展。届时,我省将按照民政部的统一部署,及时在媒体和江苏民政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使符合法定条件的收养申请人可以依法收养。即日起,全省有收养意愿的当事人可在当地民政部门预留联系方式,表达各自的具体收养意愿。目前,我省各级民政部门已做好了相关准备,对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条件进行辨别。一旦国家部署,我省各级民政部门将与符合条件的收养人联系。刘广忠同时表示,汶川地震使大量儿童成为孤儿的同时,还使不少老人失去亲人,称为“孤老”,他们同样需要关爱,好心市民也不应忘记他们。         (胡化奎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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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孤儿有“门槛”

  本报讯 省民政部门有关人士昨日表示,收养孤儿是有“门槛”的,除了要有足够的爱心,国家对孤儿收养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1998年修订的《收养法》提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如果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法律还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不过,如果市民要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现在已有子女的家庭,只要具有一定经济能力和足够的爱心,一样可以申请领养孤儿。

  (胡化奎 于英杰)
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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