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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人士解读《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5月12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有哪些新亮点?对改善护士“生存状态”有啥好处?对护理服务又提出了哪些新要求?11日下午,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等结合江苏实际进行了解读。

  解决护士“同工不同酬”问题

  [原文摘录]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取消护士福利待遇。

  [解读]

  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李少冬等:关于护士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目前护理界反映突出的是医疗机构对聘用的合同制护士与正式编制内护士“同工不同酬”的问题。据调查,在医疗机构人事制度新老体制并存的情况下,部分医院为降低护士人力成本,大量减少正式编制护士,增加编外聘用的合同制护士,实行“同工不同酬”,有的地方编内、编外护士工资差别达3-5倍。一些医疗机构聘用的合同制护士不享有参加继续教育、职称晋升的权利,不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待遇。这些问题不仅侵犯了护士的劳动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护士队伍的稳定,也不利于为病人提供优质护理服务。新出台的《条例》在这些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对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三年内须补足护士“缺口”

  [原文摘录]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聚,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解读]

  李少冬:我省解放初期只有2000多护士,现增加到9.4万人,应该说护理队伍发展还是很快的。但对照卫生部关于医院1:0.6的总床护比及病区1:0.4的床护比标准,我们还是有差距的。根据实际需求,江苏的护士总人数应该达到14万左右,也就是说还有4万多人的“缺口”。目前,部分医疗机构“重医疗、轻护理”,认为护士不能为医院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因而随意减少护士职数。临床一线护士数量不足带来的问题是:护士忙得要死,病人却反映看不到护士,护理服务只能拣最要紧的做,至于心理疏导、护患沟通及生活护理等直接影响护患关系的服务项目,难免要“打折”,这样也容易增加医疗安全隐患。《条例》对补充护士“缺口”提出了刚性要求,很有必要。

  让广大护士拥有“安全感”“成就感”

  [原文摘录]

  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省护理学会理事长张镇静:近年来,由于医患关系紧张等因素,打骂护士现象时有发生,在广大护士中产生了很大负面影响。设身处地想一想:我们的护士中有很多是独生子女,在家是父母的掌上明珠,当了护士后工作很辛苦,却连“安全感”都没有保障,心里能好受吗?《条例》规定,打骂护士就是违法,必将受到严肃查处,实在是太有必要了。

  本报记者 蒋廷玉

编辑:  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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