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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过不了户 要退款被驳回
  南京溧水的刘先生4年前从本县的一家服务公司买了辆“桑塔纳”,车子不错,价格还便宜,只要20000元。自然便宜有便宜的道理,车子是抵债的,刘先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今年刘先生后悔买了这辆“黑车”,于是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他和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无效。近日,溧水法院作出判决,刘先生的起诉被驳回。

  刘先生诉称,2004年9月,他和服务公司签订协议,购买了辆桑塔纳,价格20000元,因该车是由公司抵债所获,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现在该车长期未年检,他无法取得合法行驶手续,造成了很大损失。服务公司将属于他人的车辆出卖,事先未取得车辆所有人的授权,事后也未取得所有人的追认,所以和他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公司应返还他购车款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服务公司认为,我单位抵债而取得该车,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取得了该车的处分权,因此我单位将车卖给原告并非是无权处分,也无须取得原车所有人的追认。所以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机动车所有权的取得以交付为主,而登记只具有对抗效力,并不是取得物权的生效要件,所以刘先生也已经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违约,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刘先生和服务公司所签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该车辆不能过户,刘先生是明知的。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后,原告使用该车辆近4年,已实现了合同的目的。据此,法院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请。         朱道海 吉启雷
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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