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签了无效合同可要回定金并索赔
2008-07-01 06:39:30 复制本文地址传给QQ/MSN线上好友
接听时间:30日上午10:30—11:30
在线律师:汪建栋(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
朱女士:我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我交给张某定金两万元,在我要求张某办理过户手续时,张某告诉我房屋产权是他父亲的,我们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我该怎么办?
汪律师:由于房屋产权属张某父亲,张某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处分该财产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事后没有得到其父亲的追认,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很显然签订无效合同的责任在张某一方,朱女士据此可要求张某返还定金两万元并可以要求张某承担朱女士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金女士:我丈夫系某有限公司的股东,丈夫因交通意外去世,丈夫所在单位要求我们继承人把丈夫所持有的股权按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由公司回购,请问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合法?
汪律师: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你丈夫所在的单位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限制你们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但是该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对股份进行回购是违法的,你们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你丈夫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 吉启雷 整理
7月2日10:30—11: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热线的是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的罗利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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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女士:我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我交给张某定金两万元,在我要求张某办理过户手续时,张某告诉我房屋产权是他父亲的,我们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我该怎么办?
汪律师:由于房屋产权属张某父亲,张某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处分该财产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事后没有得到其父亲的追认,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很显然签订无效合同的责任在张某一方,朱女士据此可要求张某返还定金两万元并可以要求张某承担朱女士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金女士:我丈夫系某有限公司的股东,丈夫因交通意外去世,丈夫所在单位要求我们继承人把丈夫所持有的股权按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由公司回购,请问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合法?
汪律师: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你丈夫所在的单位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限制你们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但是该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对股份进行回购是违法的,你们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你丈夫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 吉启雷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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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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