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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购房不认账 自有法律来撑腰
    南京六合区的王女士近日向本报反映了她的一件烦心事。她的丈夫前两个月在车祸中去世了,现在公公要她搬出去,理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是他的,他有权处置房子。但王女士想不通,房子是他们夫妻和公婆共同出资购买的,她也应该有份。

  王女士与丈夫1991年结婚,有一个女儿。丈夫与公公在同一个单位工作,1994年单位分房时,考虑到王女士夫妇带女儿与公婆同住,就分了套三居室供三代同堂居住,房主是公公的名字。1996年住房改革,王女士与公婆共同出资,以公公的名义购买了该住房。1998年婆婆去世了,2003年公公再婚,婚后到女方家中居住。今年7月份,王女士的丈夫在一次车祸中死亡。 前几天,王女士的公公找来了,让王女士搬出去,因为房产是他的,现儿子去世了,儿媳、孙女没有居住该房的资格,不搬就起诉。王女士现在是又着急又担心,于是给本报打来电话咨询。

  为此,记者咨询了律师。律师认为,首先,该房是单位分的公有住房,考虑到王女士夫妇与老人同住,一家三代同堂,才分的三居室,该房中也含有王女士夫妇的利益;其次,购房时王女士夫妇也出了部分房款,对房屋享有部分收益权。虽然王女士的丈夫已故,但权益仍在,其公公不允许她在此居住,于法于理无据,即使去法院起诉,也会被驳回。     吉启雷

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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