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要闻 经济生活 科教医卫 文体播报 社会百态 法治江苏 人文江苏 绿色江苏 小康江苏
南京 苏州 无锡 常州 镇江 南通 泰州 扬州 盐城 宿迁 淮安 徐州 连云港 我要报料
您现在的位置:扬子晚报网>>江苏>>0807社会百态
司机私开公车酿祸 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接听时间:29日上午10:30-11:30

  在线律师:陈卫东(江苏金大律师事务所)

  吴先生:我是一公司的行政主管。今年元月份,我单位司机下班后私自将单位的车开出接亲友,在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一骑自行车人撞伤,已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我单位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受害人向我单位索赔,我公司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陈律师:你公司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你公司对所属的车辆管理不善,以致下班后驾驶员私自将车辆开出办私事而发生交通事故,你公司存在过错。根据过错归责之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你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吉启雷 整理

  9月1日10:30—11: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025)96096—1—1热线的是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程飞律师
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移动用户发88到10658500800订阅“新华日报手机报”;发YZWB到10658000订阅“扬子晚报手机报”,3元/月。

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