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私开公车酿祸 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008-08-30 06:50:12 复制本文地址传给QQ/MSN线上好友

接听时间:29日上午10:30-11:30
在线律师:陈卫东(江苏金大律师事务所)
吴先生:我是一公司的行政主管。今年元月份,我单位司机下班后私自将单位的车开出接亲友,在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一骑自行车人撞伤,已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我单位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受害人向我单位索赔,我公司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陈律师:你公司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你公司对所属的车辆管理不善,以致下班后驾驶员私自将车辆开出办私事而发生交通事故,你公司存在过错。根据过错归责之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你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吉启雷 整理
9月1日10:30—11: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025)96096—1—1热线的是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程飞律师
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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