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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称家人不同意 卖房毁约被驳回
  卖家里的房子自然要得到家人许可,但问题是“家人”是什么概念。南京胡冲就将自家的房子卖了,但他后来又反悔,对方就将他起诉到法院。胡冲的理由是家人不同意,他说了不算,本来这个理由是站得住脚的,但法院一调查,他所说的家人不是他已经离婚的妻子,就是还没有结婚的女朋友,这算那门子家人呢?近日南京溧水法院判决,房产是胡冲的个人财产,房屋买卖有效。

  2007年7月2日,丁非和胡冲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协议。约定将自有的一套住房出售给丁非,房价20万元,首付19万元,扣除1万元(土地证未拿),不久丁非付了19万元,胡冲将房产证和房屋的钥匙交给丁非。但丁非等了3个月,胡冲却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要求解除协议。丁非不同意,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购房协议,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胡冲辩称,他和丁非签订的购房协议应属无效协议,因为是他一人作主将该房转让的,家庭其他成员均不同意,且他再无其他住房,形成新的住房困难。他愿意承担对方合理的损失。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个月时间利息为4000元,他愿意即时返还19万元购房款并按双倍利息8000元补偿。但丁非不同意。

  法院查明,争议房屋是胡冲于2003年6月取得,2004年2月,胡冲与其前妻登记离婚,2007年10月27日,与现妻登记结婚。法院认为, 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胡冲认为,他在向丁非出售该房时,没有得到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但实际情况是,他在出售该房时,已与前妻离婚,在出售该房屋时,其尚未与现妻登记结婚,也就是说,该房应该是他的个人财产。因此,胡冲主张购房协议无效,双方应相互返还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购房协议有效,双方继续履行,胡冲应协助丁非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文中人物为化名)

  朱道海 张红头 吉启雷
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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