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下的权钱交易
2008-08-28 09:38:48 复制本文地址传给QQ/MSN线上好友
有了借条就一定是借贷关系吗?近日,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对“以借为名、实则受贿”案件被告人包桂平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由“借条”而受贿的包桂平未提出上诉。
曾任扬州市维扬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的包桂平,1999年至2001年5月,参与市房屋开发公司等四家企业的改制工作,为这些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帮助协调方方面面的关系,使这些企业以较为优惠的条件得以改制。
2000年12月,包桂平的弟弟做生意资金短缺,向他借5万元。包桂平找到扬州市房屋开发公司负责人,提出暂借6万元,收款时写下了借条。包桂平将5万元交给弟弟,自己留下1万元。2003年和2005年的春节前,开发公司负责人两次催要欠款,包均答道:“改天再说。”但始终未去还款。
3年间,包桂平以相同手段共向四家企业“借”款16万元。对方都曾多次催要,但均被他以种种理由拒绝。
根据群众举报,2007年9月15日,广陵区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包桂平依法立案侦查,今年1月,提起公诉。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提出,包桂平向企业出具了借条,应属民间借贷。包桂平也大呼冤枉,称自己一贯做事谨慎,当初写下借条,就是为了表明借款的本意,但由于手头一直比较紧,才没能及时还款。但公诉人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认为,包桂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政府参与四家企业的改制工作,四家企业均从中得到了利益。他虽向四家企业出具借条,但一直未主动归还,有的“借款”一借就是七年。包桂平经常在牌桌上一掷千金,证明其完全有偿还欠款的能力,但在相关单位要求归还借款时,却明确表示不愿归还。对其行为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
此案公诉人分析说,案中种种现象表明,包桂平主观上不存在“借”款的意图,客观上未实施积极还款行为,其实质是一种权钱交易,“借条”只不过是包桂平为给自己“留条退路”而精心编造的假象,其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卢志坚 沈峥嵘 程力沛
编辑: 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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